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2月11日北市教綜字第1076072238號函辦理,重申公務出國審查重點:(一)出國公假人員(校長及教師)應於出國日前45天函報本局申請公假。(二)出國人員應於出國日前至市府出國報告管理系統登錄資料,取得「系統識別號」 。(三)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1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提要)相關表件函報本局。相關規定及表件,請至教育局網站下載(路徑:臺北市教育局網站/科室業務/綜合企劃科/公務出國報告專區/公務出國報告處理注意事項 )附件下載附件下載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