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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國民小學校規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本校校務工作發展計畫。 貳、目的: 一、落實校規法治精神,符應學生心智發展,培養其自制自律與自我負責。 二、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個別差異,提供其反省改進及學習成長機會。 三、發揮教育愛與耐心,著重輔導與管教積極意涵,秉持比例原則來執行。 參、實施對象:凡就讀本校之全體學童。 肆、校規要點: 一、尊敬師長,聽從師長指導及教誨。 二、友愛同學,互助合作,尊重他人。 三、遵守上課、上學、放學及學校其他作息時間,不遲到、不逗留。 四、遵守交通規則及師長指揮,走路靠邊走,不嬉戲、不做危險動作。 五、遵守班級及教室規定,聽從師長教導,並服從班級幹部合理指導。 六、遵從學生自治幹部及校園糾察之糾正,守秩序、有禮貌、愛清潔。 七、遵守學校及班級服裝儀容之規定,力求整潔、端莊、衛生、合宜。 八、遵守校園安全規定,不在車道、停車場及未經許可之場所逗留、嬉戲或運動。 九、遵守遊戲器材使用規定,愛惜及正常使用,並互相禮讓、維護安全。 十、愛護學校及班級,不破壞公物、製造髒亂、從事具危險性之行為。 十一、參加學校及班級各項學習活動,不無故缺席,並遵守各項活動規定。 十二、維護自己及他人安全,嚴禁走廊與樓梯奔跑追逐或跨越護欄等行為。 十三、參與班級及校園整潔工作,認真打掃、分工合作,並維護校園整潔。 十四、到校後未經師長允許,不可向校外購買便當、飲料等任何物品。 十五、凡因事、病、公、喪假等無法上課,應告知教師或辦理請假手續。 十六、到校後不可再外出,外出應由家人親自向教師申請,填妥外出單後,由家人親自帶離學校。 十七、除了上學時段及校園開放時間以外,未經師長允許禁止進入校園。 十八、遵守校園資訊倫理之行為規範。 十九、其他富含有積極輔導與管教意涵之事項。 伍、違規處置: 一、依照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暨本校「學生獎懲補充規定」執行。 二、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實施原則及目的,由校方相關人員合宜處置。 陸、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巿內湖區大湖國民小學學生獎懲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臺北市大湖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本校學生之獎懲事宜,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引導學生身心健全發展、提升教育品質及促進校園友善文化,特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及臺北市政府96年5月2日北市教國字第09633424900號函「臺北巿國民小學學生獎懲準則」,訂定本辦法,並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4月11日北市教國字第10334762700號函修訂。 第二條 本規定之主管單位為臺北市大湖國民小學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 第三條 本規定依憲法所定基本權利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等規定,對學生言論自由權、集會結社權、受教權、學習權、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等權利給予尊重及維護。 第四條 本規定基於實現教育目的,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並符合下列原則: 一、明確性原則:獎懲之種類、要件及其處理程序應具體明確,並為學生可預見及理解。 二、平等原則:相同獎懲事項,非有特殊理由不得為差別對待。 三、比例原則:獎懲措施應考慮具教育之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 四、正當程序原則:獎懲決定應遵循公正合理之相關程序規範。 第五條 本規定在執行程序上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維護受教權原則:懲處措施,無正當理由不得剝奪學生受教權利及教育資源之使用。 二、即時處理原則:個案處理應即時為之。 三、陳述意見原則:懲處前應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瞭解學生行為之動機及目的。 四、保密原則:獎懲過程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五、輔導原則:學校應本於教育理念,積極正向輔導學生。 第六條 本校對於學生之懲處,應以啟發學生反省自制與改過遷善為目的,並注意學生人格尊嚴與受教權益之維護。 第七條 本校獎懲學生時,應審酌下列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依據: 一、行為時之年齡。 二、行為時之身心狀況。 三、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所生之影響。 六、行為人之家庭狀況。 七、行為人之平時表現。 八、行為之次數。 九、行為後之態度。 十、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第八條 本規定懲處學生其他依據或考量事項如下: 一、如為避免因學生出版刊物有致他人名譽減損、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違法情形,應依據其具體違規行為樣態,明確規定處罰之要件,不得僅將未經許可出版刊物或類似規定作為懲處要件,且應區別以學校或個人名義發行刊物之情形為規範。 二、如為避免因學生濫發傳單,造成校園環境汙染或有危害校園學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應依據其具體違規行為樣態,明確規定處罰之要件,不得僅將未經許可濫發傳單或類似規定作為懲處要件。 三、如為避免因學生從事請願、集會遊行,造成危害校園學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應考量其整體規範目的,明確規定處罰之要件,不得籠統泛稱鼓動學潮,或僅將未經許可擅自舉辦活動或從事請願、集會、遊行或類似規定作為懲處要件。 四、如為避免因學生公然損壞、拆除、污辱國徽國旗或其他違法情形,應考量其整體規範目的,明確規定處罰之要件,不得籠統將故意不尊敬國家、國旗、元首或類似規定作為懲處要件。 五、如為避免因學生未嚴守性別平等及人際相處分際,造成危害校園學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應考量其整體規範目的,明確規定處罰之要件,不得僅籠統將情感(男女)交往、情感(男女)關係曖昧、情感(男女)行為不檢或類似規定作為懲處要件。 第九條 本校對於學生之優良行為表現,得選擇下列各款之獎勵措施: 一、師長口頭獎勵。 二、公開場合表揚。 三、登載於學校刊物表揚。 四、頒發獎狀或獎章。 五、頒發獎品或獎金。 六、推舉為學習楷模。 七、其他適當之獎勵。 第十條 本校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得選擇下列各款之輔導或懲處措施,以導正學生行 為: 一、勸導改過或口頭糾正。 二、調整座位。 三、安排參與班級或學校公共服務。 四 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五 責令道歉。 六 要求賠償所造成之財物損害。 七 實施個別輔導。 八 轉介輔導。 九 其他適當之輔導或懲處措施。 第十一條 本校負責處理學生獎懲之人員及單位如下: 一、獎勵案件:屬班級事務者,由導師或任課教師逕予施行;屬學校行政處室事務者,由各相關處室處理。 二、一般懲處案件:由導師或任課教師依前條規定先行妥適處理;未見改善者,得提交學校相關行政處室或由相關行政處室主動協助處理。 三、重大獎勵及懲處案件: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相關行政處室應提交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重大懲處案件如下: 一、蓄意鬥毆致人受重大傷害者。 二、攜帶危險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三、強索財物情節重大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足生危害秩序及安全者。 五、持有或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迷幻物品者。 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其事實存在者。 七、其他不當行為情節重大者。 第十二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重大獎懲案件及相關事宜,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 獎懲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至四人,其中學務主任及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學校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二人至四人。 三、家長會代表二人至四人。 四、學生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之人數應相等,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遴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獎懲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二項規定補聘之。 獎懲會會議由學務處主任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會議決議之記錄,由主席指定委員為之。 本條所定關於學務主任及輔導主任之權責事項,於未設學務處或輔導室時,由負責該等職務之最高職位人員擔任或辦理之。 第十三條 獎懲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獎懲會處理獎懲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第十四條 學生獎懲案件之會議得不公開之,其審議應符合公平及公正原則。重大懲處案件應通知學生、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獎懲會會議之決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決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第十五條 本校全體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案件,有提供相關資料之義務。 第十六條 獎懲會作成之獎懲決議,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校長對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覆議,對覆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獎懲案內敘明理由。 獎懲決議經校長核定或變更確定後,應以書面記載獎懲事由、結果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十七條 本校對於學生獎勵案件,以公開表揚為原則。 本校執行學生懲處案件時,得請求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協助,並應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第十八條 學生、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本校所為之獎懲措施,如有不服,得向本校學生申訴 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第十九條 本校由學務處負責獎懲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務,並得就有關獎懲會受理重大獎勵案件之範圍與辦理獎懲案件之相關行政程序訂定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局備查。 第二十條 本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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