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禁菸場所之違規吸菸行為人稽查取締,由市政中心執行,後續行政處分、行政救濟、行政執行等事宜,由衛生局執行。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附件為臺北市市政大樓戶外區域禁菸範圍及吸菸區設置地點示意圖各1份附件下載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