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發文字號:府授法綜字第1086004606號主旨:修正「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說明:本次修正第5點,係為統一本府各機關通知請求權人補正之期間及方式,以保障請求權人之權益,修正內容請參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