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083013288號
主旨:轉知教育部書函轉衛生福利部修訂性騷擾防治法適用之「性騷擾事件申訴成立通知書-加害人所屬單位致加害人」之公文範例一案,請參考運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月31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014501號書函轉衛生福利部108年1月24日衛部護字第1081460108號函辦理。
二、依衛生福利部函示以,該部於受理性騷擾訴願案件,迭有發現告知加害人性騷擾申訴成立之通知函,未明確教示加害人倘未於期限內提出再申訴,後續將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裁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致加害人未能預見倘性騷擾成立恐遭裁處罰,進而影響其權益,爰修正「加害人性騷擾申訴成立之通知函(範例)」,增加列明「逾期未提再申訴者,即為性騷擾成立,○○縣/市政府將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以告知倘性騷擾成立後續將依法裁處事宜。
三、旨揭書表之電子檔置於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網站(首頁>法規專區>相關書表>性騷擾防治),請逕行下載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