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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
發表人 人事主任/廖彥晴 於 2019/3/5 18:54:03 (218 人讀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全文23條,並於同年12月13日施行,宣導修法重點如下:
一、調整公職人員範圍:
學校仍維持適用對象為財產申報義務人。
二、調整關係人範圍:
除了原已受規範的配偶、共同生活家屬、二親等內親屬,由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家(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的「營利事業、非營利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也屬於新法所稱的關係人。
三、非財產上利益的定義更明確:
公職人員不僅要迴避財產上利益,在非財產上利益部分,對於有利其本人或關係人在機關團體內的任用、陞遷、調動仍要迴避之外,新法將實務常見的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考績等人事措施,也明定為應迴避的非財產上利益。
四、交易、補助行為的禁止與例外
利衝法原則上仍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進行交易行為,且將接受補助也納入禁止之列。為了避免過度限制人民工作權及接受補助的權益,在符合下列六種情形時,可例外進行補助或交易。為補助或交易之機關團體必須另依規定揭露身分關係,供各界公開查詢: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採購。
(二)依法令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申請之補助;對關係人依法令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或禁止反不利公益之補助。例如:公職人員可向服務機關申請生育補助。
(四)交易標的是由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交易。如:中油董事長購買該公司之油品,不受利衝法限制。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公益用途而承租(購)、委託經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每筆1萬元以下,每年度總計不超過10萬元之補助及交易。
五、罰則
依本法規定,違反自行迴避義務者,處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採購或申請補(貼)助等事項應事前揭露身分關係之規定者,處5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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