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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宣導本府全體同仁勿酒後駕 (騎)車及拒絕酒測。
發表人 人事主任/廖彥晴 於 2019/3/18 17:01:35 (158 人讀取)

俾維護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貫徹本府「酒駕零容忍」之決心,宣導本府全體同仁勿酒後駕 (騎)車及拒絕酒測,如有違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考績及懲處(戒)。依104年訂定的「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公務人員酒駕至少記過處分乃至於免職處分,教育人員視情節參酌同一標準辦理,如依教師法「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應予以免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處分。

市府來函

本府懲處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