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二、為維護師生、家長及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定公告臺北市文山區明道國民小學(地址: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138巷61號)周邊全部人行道,自108年5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三、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衛生局公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