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083009302號
主旨:有關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等3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10月4日部法二字第1084860240號函(詳附件1)、行政院108年10月5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52101號函(詳附件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0月5日總處培字第10800452102號函(詳附件3)辦理。
二、茲將本案修正重點摘述如下(詳見「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Q02.01.109年國旅卡新制內容、Q02.13.人事單位配合宣導或辦理事項):
(一)修正規定均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二)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由「14日」調整為「10日」。
(三)使用國旅卡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惟不得於執行職務期間刷卡消費。
(四)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仍以新臺幣(以下同)1萬6,000元為限,未具休假10日資格者,按其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1,600元計算發給休假補助費。補助總額在8,000元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其餘則屬觀光旅遊額度。
(五)放寬除公務人員本人外,其配偶、直系血親如具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之情形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當年補助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六)公務人員當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酌給相當2日之休假補助費(3,200元),屬自行運用額度,同一年度內已核給補助部分應予扣除。
(七)珠寶銀樓業及儲值性商品納入補助範圍,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係以某段連續期間使用情形計費,仍不得以國旅卡刷卡申請休假補助費。
(八)跨年度使用國旅卡刷卡消費,依其實際刷卡消費日期之年度請領該年度之休假補助費,不得擇一年度請領。市府來函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函
人事總處修正「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