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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重申公立學校職員於辦公時間兼課,應以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登記,不得核給公假。
發表人 人事主任/廖彥晴 於 2019/12/31 10:02:48 (126 人讀取)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083122089號

主旨:重申公立學校職員於辦公時間兼課,應以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登記,不得核給公假,請查照。
說明:
一、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1月23日局考字第09500605641號書函、銓敘部93年11月24日部法一字第0932435081號書函及該部102年2月7日部法一字第1023682070號部長信箱回函略以,公立學校職員兼任校內社團指導老師係屬服務法第14條之3所稱教學範疇,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如於上班時間兼任者,尚須受每週不得超過4小時之限制,並應以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辦理,不得核給公假。
二、基上,本局所屬各級學校職員如於辦公時間兼課,兼課期間僅得以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登記,尚不得核予公假。
三、另本局94年1月4日北市教人字第094304159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