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7條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第24條(一)增訂有關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當年考核不得列四條一款/甲等。(二)對於不同懲處種類訂定三年至無限期之懲處權行使期間。詳見附件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