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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教育部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 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
發表人 人事主任/廖彥晴 於 2020/2/26 11:21:51 (117 人讀取)

轉知教育部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7條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第24條

(一)增訂有關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當年考核不得列四條一款/甲等。
(二)對於不同懲處種類訂定三年至無限期之懲處權行使期間。

詳見附件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