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北市人任字第1093003765號
附件:銓敘部原函影本、發布令影本及其附表、銓敘部就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解釋停止適用一覽表、銓敘部109年5月5日令附表所列停止適用解釋函各1份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109年5月5日部法一字第10949292981號令就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解釋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9年5月5日部法一字第10949292982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就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所稱「法令」、「公職」及「業務」之認定標準重行認定,先行停止適用28則相關解釋,並經本處108年12月3日以北市人任字第1083010576號函轉知在案(諒達)。
三、另「銓敘部法規釋例彙編」(106年12月版)所收錄之服務法相關解釋,其中部分解釋因相關法規已有明文、原解釋已無適用情形,或銓敘部原見解根據權責機關解釋有所變更等由,應予停止適用且不再收錄於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業經旨揭該部109年5月5日令停止適用33則相關解釋。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發布令影本及其附表、銓敘部就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解釋停止適用一覽表、銓敘部109年5月5日令附表所列停止適用解釋函各1份。銓敘部函、銓敘部令、附表、相關解釋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