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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修正,並自109年6月30日生效
發表人 人事主任/廖彥晴 於 2020/6/19 15:29:55 (103 人讀取)

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090122838號

主旨: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如附件),並自109年6月30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09年5月26日北市教人字第1093048566號函辦理。
二、本府前於108年11月14日以府授人考字第1080156374號函修正旨揭標準表,現因應教師法於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訂自109年6月30日施行,爰配合修正該表有關教育人員有酒後駕車所定違規情節之懲處規定,除明定相關教育法規之條款外,另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懲處標準表
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