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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2009臺灣師鐸獎公告,歡迎推薦適合人選
發表人 教務主任/何文正 於 2009/3/30 17:00:20 (333 人讀取)

一、宗旨 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專業精神,激勵服務熱忱,促進台灣教育發展。
二、主辦單位:台灣省教育會
三、資格:(一)台灣地區各縣市(包含台北市、高雄市及金門、馬祖)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不含幼稚園)編制內專任教師,實際於學校服務五年以上(不採計代課、實習、服役年資),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近五年確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未曾獲頒本會台灣師鐸獎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對各項教育專題、課程發展、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創新或發明,有具體成效,足資推廣。
4.推行教務、學務、輔導、總務等校務工作有具體績效。
5.執行教育政策成效卓著。
(二)被推薦者應無下列情事:
1.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情事。
2.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
3.於校內外從事不當補習。
4.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四、評選作業
(一)推薦學校、民間團體或具學校教師、家長身分者五人以上之連署均可推薦。請於4月20日前擬具推薦書,敘明被推薦者最近五年之具體特殊優良事蹟,並附佐證資料,逕寄10053台北市青島東路51號2樓台灣省教育會活動組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信封請加註【台灣師鐸獎選拔活動】)。
(二)初選 :由本會聘請學者專家、本會理監事、校長、社會公正人士等代表組成評選委員會,就推薦名單中遴選各縣市高中職組、國中組、國小組各1名(合計75名以內)。
(三)複選:由評選委員會就初選名單中複選各組9名,共計27名。
(四)複選面談: 本會通知複選入選者,親自於98年5月17日(星期日)至本會進行面談(未參加面談者視同棄權),由評選委員會決選入圍每組5名。
(五)實地訪查:由評選委員會組成「訪查小組」,實地訪查決選入圍者之優良事蹟與專業表現。
(六)決選:由評選委員會審查決選入圍者之各項資料及訪查結果,決選出高中職組、國中組、國小組各3名為“2009台灣師鐸獎”得獎人。
五、審查方式:由評選委員會議決之。
六、表揚 獎勵:
(一)公開表揚台灣師鐸獎得獎者,致贈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及得獎證書,並建請教育主管機關給予敍獎。
(二)決選入圍未獲師鐸獎者,由本會致贈紀念品及決選入圍證書。
七、附註:
(一)被推薦者於審查期間,如有請託關說者,經提報評選委員會,得取消其入選資格。
(二)被推薦者已送本會之推薦表及各項佐證資料,均存本會備查不予退還。
(三)得獎名單及表揚日期將公布本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