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為反應晶片護照發行所增加之成本,自99年1月1日起,一般10年效期、遺失補發及汙損換發護照之規費將由現行新臺幣1200元,調整為1600元,請倘具有我國籍之僑生有申辦護照需要者,於本(98)年底前儘早申辦,以節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