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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請之相關規定
發表人 匿名 於 2011/3/21 9:11:43 (380 人讀取)

1.學生父母或監護人須於每年四月十日前,填妥申請表及應備資料向所屬設籍學校註冊組提出申請。
2. 學校特教組應於四月二十三日前,完成學生資料蒐集並進行初步評估。
3. 學校於四月三十一日前召開特教推行委員會或個案輔導會議審慎評估。並於五月五日前將同意申請之相關資料,函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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