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未滿12歲之兒童禁止施放升空類(如:小高空、空中美人等)、飛行類(如:沖天炮、笛聲炮等)、摔炮類煙火。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