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環境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各校之環境教育人員,得依其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第十八條,機 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二、各校於103年度12月底前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人數提高為2人,請 本校教職員工踴躍參加相關研習及申請認證。三、以經歷方式認證者,相關申請資料請至教育部綠色學校/環境教育專區/環教人員專區/環教人員認證專區/認證規範項下查閱 ( http://www.greenschool.moe.edu.tw/EEArea/authstudy1.aspx ),以其他認證方式(學歷、專長、薦舉、考試或訓練)者,請至環保署EEIS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認證資訊/認證申請書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