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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102年3月1日起,酒駕最重罰鍰90,000元。
發表人 匿名 於 2013/7/4 15:12:52 (201 人讀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重要修正如下:

第一項罰鍰由原先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提高至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

第3項:「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1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90,000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4項(原第3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