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使用本市12個運動中心及其周邊設施民眾之健康權益,營造無菸環境,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公告臺北市12個運動中心所屬1樓戶外區域,自103年7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二、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 http://www.health.gov.tw )衛生局公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