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請及審查原則」辦理。二、學生父母或監護人須於104年4月10日前,填妥申請表及應備資料向所屬設籍學校「註冊組」提出申請。審查原則及申請表請見附件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