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保障校園師生及民眾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預定公告下列三處周邊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一) 臺北市士林區天母國民小學周邊人行道,自104年1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二)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所屬周邊戶外區域,自104年1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三) 臺北市立蘭雅國民中學周邊人行道,自104年12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二、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 http://health.gov.taipei )衛生局公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