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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地價稅逾期繳納代價高,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提醒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
發表人 匿名 於 2015/11/27 17:44:23 (188 人讀取)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104年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如未收到繳款書或繳款書遺失,請儘速向該處或其所屬分處申請補發。

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除須加徵15%滯納金外,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舉例說明,地價稅稅額為10,000元,如於12月2日繳納,雖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如於12月3日繳納,則除應繳納本稅10,000元外,還須加徵100元(即10,000×1%=100)滯納金,如延遲至12月5日繳納,就要加徵滯納金200元,以此類推,最高會被加徵1,500元滯納金。

該處進一步說明,繳稅管道很多元,民眾除了利用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便利商店現金繳納外,亦可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方式繳納稅款,此外,繳款書提供QR-Code專區,可用行動裝置掃描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繳納。

為服務民眾,該處及所屬13個分處的全功能服務台於繳納期限最後1日(即104年11月30日),均延長服務時間至下午6時30分,提供申請補發地價稅繳款書服務,民眾可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