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業精神,特訂師鐸獎表揚活動。
二、推薦基準: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同事及學生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項獻。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推薦及評選作業,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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