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教育部102年12月16日臺內授移字第10209579481號暨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16809號函辦理。
二、請學校於103年2月24日前於校內辦理初審後,於103年3月24日前備妥相關文件寄送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三、申請類別:
(一)優校學生獎學金:檢附申請表(需經學校初審核章)、戶籍謄本影本、在學成績證明。
(二)清寒助學金:檢附申請表(需經學校初審核章)、戶籍謄本影本、在學成績證明、本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檢附申請表(需經學校初審核章)、戶籍謄本影本、最近3年內由主辦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公開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全國語文競賽、全國身心障礙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主辦單位所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或入選國家體育代表隊之當選證明文件。
四、檢附旨揭計畫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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